榆神工业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01/2023-656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文号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关键字 发布时间 2023/2/21 10:56:00
名称 榆神工业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榆神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工业区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各部门(单位)职能履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68号)和《榆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榆政办发〔2018〕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区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及群团组织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工业区国有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使用机构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国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处置办法,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组织国有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负责资产日常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责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国有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及时办理新增国有资产的系统入账,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四相符;

审核资产的使用变动事项,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及维护,向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各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低值易耗品实行实物登记管理;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申报工作;

)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

)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部门(单位)为保证职能履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  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指各部门(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部门(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和专门服务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档案,指各部门(单位)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档案等;

)家具、用具装具,指各部门(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办公家具、用具装具;

)无形资产,指各部门(单位)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职能履行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  各部门(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  国有资产配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填报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采购计划审批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分管领导审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资产配置审批意见进行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国有资产卡片,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凭资产购置审批文件、购置发票和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且必须做到资产与发票、账、卡相符

第十六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单位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单位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根据国有资产配置程序进行审批并将拟配置的国有资产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十  各部门(单位)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十九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实行条码化管理制度,一物一条码,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条码相符,并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  资产使用实行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的归还移交手续。

二十一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要申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优化配置,合理调剂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各部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  各部门(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  国有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部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填报榆神工业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文件等资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部门(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将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经批准后,各部门(单位)按照会议决定进行资产处置;

)各部门(单位)在资产处置10日内,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  各部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需划转资产的,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办理资产划转、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  依法收回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置,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二十九  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净收入、罚没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三十  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三十一  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各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公正执业,对提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管委会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管委会提出资产清查申请,并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管委会报送资产清查结果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七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国有资产状况作出资产统计报告,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  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三十九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四十  派驻纪检组、审计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一  对国有资产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二)资产处置方式、程序和收益管理情况;

(三)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  各部门(单位)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管委会。

第四十  各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九章  

第四十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由财政局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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