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索引号 01/2022-653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文号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关键字 发布时间 2022/11/1 14:12:00
名称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28日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3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条例》制定的背景是怎样的?对促进城市发展有何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答:文明是城市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灵魂。为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条例》起草完成后,于2021年12月28日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3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决定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作为我市首部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提升城市整体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规,弥补了我市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立法方面的空白,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式步入法治化推进阶段。通过文明行为立法,可以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加以固化,有利于巩固和拓展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文明行为规范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行为习惯,实现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推进,促进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实现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问:《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依次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与倡导、第三章实施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等。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定义,即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明确了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相关主体和个人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从而构建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关于规范和倡导:明确了公民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从爱党爱国、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公共场所基本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文明旅游、维护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建设、家庭文明建设、餐桌文明、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新风等方面,规定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并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倡导公民文明就医,遵守网络信息管理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

关于实施与保障:规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场所、服务窗口、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应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积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建设完善相关交通、市政、环卫、公共场所、休闲娱乐等的设施和标识,整治乱停乱放,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和保护,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等,从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举措等方面,保障和促进《条例》的有效实施。

关于法律责任:为确保对违反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又可能违法的行为予以处罚,概括表述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规定;同时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体现了《条例》“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条例》规定将给予责令改正、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条例》的法治权威,确保了《条例》的可执行性。

  关于附则:规定了《条例》正式施行日期为今年6月1日。

 ■问:《条例》有何特色和亮点?

■答:《条例》具有彰显时代特征、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榆林特色、务求有效管用等特色和亮点。

《条例》的制定、出台和施行,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也是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化、长效化的有力举措。

近年来,随着榆林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深入开展,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的文明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乱停车、乱扔垃圾、乱穿马路、乱摆摊设点、乱贴乱画等不文明行为仍然存在,成为城市整治的顽疾,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条例》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现象,进行立法规范,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塑造城市形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支撑。为了体现立法的特色,我市《条例》结构同其他地方出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所区别。重点规定了规范与倡导、实施与保障、法律责任三方面的内容,涉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分体现了榆林特色。如第二章第八条“公民应当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践行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弘扬榆林治沙精神,积极参与文明榆林建设,做文明有礼榆林人”,还有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慈善公益、扶贫助困、无偿献血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文明行为记录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等等,让《条例》中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更接地气。

《条例》贯彻了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新理念,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责任,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于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些不文明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精神、接受法律观念、认可法律规范的过程,有效遏制了不文明行为的发生,让《条例》有了很强的操作性,更加有效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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