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企业、项目 准入和退出的规定(试行版)
索引号 01/2023-659 发布机构 综合办公室
文号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关键字 发布时间 2022/8/8 12:57:00
名称 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企业、项目 准入和退出的规定(试行版)

为进一步规范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的产业发展,促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集聚程度更高、产业链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更加友好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提档升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控制差别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项目准入规定

第一条 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园区产业政策要求,项目的工艺必须是成熟工艺,技术来源必须合法、可靠。

第二条 新建项目应当符合榆神工业区“十四五”产业规划。对部分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目录的产品,可适当放宽,此类项目需经专家论证,报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新建项目须满足陕西省、榆林市投资额的要求,其中煤电行业亩均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大型基础煤化工行业亩均投资不低于4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精细化工及新材料行业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机械加工及其他行业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

第四条 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及高产出、高附加值、低污染、低消耗的新建项目,严禁新上治理难度大的新建项目。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要求,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新建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程度较高。

第五条 禁止建设属于国家、陕西省、榆林市产业发展禁止类、淘汰类或限制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禁止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入园。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大项目有生产或使用负面清单所含控制类物质的成功经验、环境信用评级为绿色等级、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不受负面清单限制。鼓励减少负面物质使用量的技改及产品方案调整。

第六条 以“节能减排、环境友好”为导向,优化化工产业的内部结构,优先发展下游产业或附加值高的产业。

第七条 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循环化、清洁化、无害化改造。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及产业链延伸,组建品种齐全、规模大、研发力量强、具备竞争力优势的大型生产企业。

第八条 近两年有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处,或造成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或应税销售及亩产税收未能达到要求的企业,两年内不得新征土地扩建项目。

 

第二章 能耗和排污准入规定

第九条 计算项目的综合能耗,制定万元应税销售额和万元入库税金的蒸汽量、排水量、能耗量等考评指标,原则上控制园区平均值以上新建项目落户。

第十条 计算项目的排污量,综合VOC排放量、污水有毒特征污染物和危险废物产生量、处置难度,制定新上产品万元应税销售额及万元入库税金的排污考评指标,原则上控制处置难度大、产生量多的产品。对排放污染物在园区,税收贡献等在外地的新建项目一律不批。

 

第三章 环保准入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套满足要求的生产废水预处理措施和设施,建立污染物名录库,关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对策,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应考虑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的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的处理单元。高氨氮、高盐份、高浓度等废水应配套单独的预处理措施。配备满足企业污水处理量的尾水排放池,安装在线监测装备,污水排放必须满足园区集中式污水厂的接管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水指标达标后由管网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严禁任何企业污水未纳入园区管网排放。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储运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治理,尤其是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优先考虑低温冷凝、碳纤维回收等技术回收物料,采用可靠的集气措施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有针对性地焚烧、吸收、吸附处理,在有组织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控,确保排气口与厂界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新建项目须实施LDAR(泄漏与修复)检测。

第十四条 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必须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要求,企业危险废弃物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临时贮存设施,转运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进行严格监控。

第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园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实现联动,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企业污染防治方案须在环评文件报批前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满足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案。

 

第四章  安全准入规定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项目)须由具有甲级化工设计资信的化工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

第十八条 禁止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项目。新建项目不得采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

第十九条 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化工项目应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

第二十条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必须设置DCS控制系统和SIS紧急切断系统;一般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的温度、压力、流量等重要参数应实现远程传输、二次显示、记录和报警。对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还应设置音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必须要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工程建设,不得以土建监理代替设备安装监理开展工作。

 

第五章 入园评估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评估程序:

(一)考察洽谈。入园企业代表到园区就项目投资与合作事宜进行考察洽谈,园区工作人员应了解入园企业的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技术工艺、市场前景、安全环保及政策诉求等方面情况。

(二)提交项目申请。园区与入园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入园企业向园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等材料。

(三)召开专家论证会,主要按照本规定的第一章至第四章要求进行论证,会议通过后,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和招商服务局、规划建设局按照入园企业用地需求,研究项目选址方案,报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会议研究决策。

(四)签订投资合同。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和入园企业对各项内容无异议后,双方安排代表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

 

第六章 准入评估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园区与入园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入园企业向园区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申请表等材料。由园区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主要按照本规定的第一章至第四章要求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项目可以按照流程办理。

 

第七章 企业、项目退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财政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园区入园企业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强制退出:

(一)项目核准、审批、备案两年内,因企业自身原因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

(二)企业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满1年的;或闲置土地较多,闲置率超过20%的;

(三)企业投产2年后,税收要求达不到园区新项目准入要求的;

(四)产品低效、高能耗、高污染,生产过程危险程度高、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已不符合省、市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或园区产业发展要求且拒不调整产品结构和改进工艺的;

(五)环保、安全、消防等问题突出,整改难度大,经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环保、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自身原因陷入困境的“僵尸”企业,整改拖拉、信心不足,严重影响园区高质量发展的;

(八)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园区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协议退出,如协商无果,转入强制退出程序。

(一)企业连续停工超过两年以上的;

(二)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一年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三)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六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的(空壳);

(四)合同约定投产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停产超过一年的;

(六)因安全、环保问题停产整改,六个月内未能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视其严重程度、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分期分批退出。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退出程序: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由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上报榆神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二)整改。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向入园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协议退出条件的企业,企业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退出。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园区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园区企业,但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三)强制退出。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经济发展部门提请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终止合作协议;财政部门清算因享受优惠政策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第三十条 对强制退出的入园企业,取消按合同约定尚未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服务,并予以整改完后申请有关部门再次进行入园评审。

第三十一条 园区入驻企业考核评定办法

对园区入驻企业实行年终考评的考核办法。由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企业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予以上报处理;评定为合格及良好的企业由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的企业将上报上级部门参加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政策解读:榆神工业区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的规定(试行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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