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危险物质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改装射钉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二、严禁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
三、严禁邮寄或者在邮寄、快递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严禁走私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五、凡有上述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公安机关。
六、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上交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七、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若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危险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视情形给予二千至两万元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0912-8491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榆神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