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初审
索引号 01/2019-435 发布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号 信息分类 办事指南
关键字 发布时间 2019/11/20 10:44:00
名称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初审

实施主体

榆神工业区农林水利局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行使层级

县级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咨询电话

0912-8496361

是否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

0912-8493880

办事对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受理地点

榆神管委会办公楼农林水利局424办公室

受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2:30-16: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条件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等需要占用林地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第35号令)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资发〔2015〕242号 )

临时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1、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审批;3、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省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使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文件《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58号)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二)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

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办理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复印件)

3、使用林地书面申请书。(原件)

4、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书及方案。(原价)

5、规划选址平面图。(复印件)

6、占用地城市规划类别文件(原件)

7、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

8、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征用、占用林地协议书。(需要双方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原件)

9、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

10、榆神工业区收取植被恢复费票据;(复印件)

 

备注: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临时使用林地);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所有材料一式四份;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所有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2.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相应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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